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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乡村振兴葡萄酒产业示范区项目土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9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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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建设上水平、出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征收乡村振兴葡萄酒产业示范区项目所涉土地。

一、征收范围

乡村振兴葡萄酒产业示范区项目所涉凤凰小径工程总长度约1.7公里,占地约40亩(以实测为准),需征收十里铺乡耿庄村、龙灏酒庄、武装部基地相关土地;十里铺垃圾转运站工程道路长600米,需征收张各庄二村土地约2.7亩(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十里铺乡负责组织实施。

三、补偿签约期限

村振兴葡萄酒产业示范区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签订期限为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20日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征收期间,村振兴葡萄酒产业示范区项目涉及征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住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四、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村振兴葡萄酒产业示范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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