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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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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镇人民政府、荒佃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

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实施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依据《河北省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为确保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其他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征收范围

靖安镇污水处理站位于安丰颐养中心正南1公里,需新征土地约3.2亩(以实测为准);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位于荒佃庄村南,需新征土地约7亩(以实测为准)。

三、补偿方式

该项目所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

四、征地工作基本步骤

(一)征地情况告知。由县资源规划局制定《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靖安镇、荒佃庄镇负责在被征地村内张贴,对张贴《征地告知书》的过程进行摄像和拍照,取得的照片和视频妥善保存备查。

(二)征地调查确认。由靖安镇、荒佃庄镇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同时,对所征土地现状进行摄像和拍照,保存影像资料备查。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的补偿标准申请听证的,县资源规划局组织听证。

(四)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靖安镇、荒佃庄镇负责组织实施

五、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要求,依据征地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含地下)补偿标准。依据《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并补偿(详见附件)。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袁伟、费忠民同志担任。

七、具体规定和说明

(一)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户与户之间地界由村委会确定,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沟塘、开荒地的补偿归村集体。沟塘、开荒地补偿归村集体,村集体与承包户可协商解决,如有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建设用地之间的纠纷,由当地政府与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二)在征收通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本实施方案由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农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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