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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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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征收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

一、征收范围

靖安镇污水处理站位于安丰颐养中心正南1公里,需新征土地约3.2亩(以实测为准);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位于荒佃庄村南,需新征土地约7亩(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靖安镇和荒佃庄镇负责组织实施。

三、补偿签约期限

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签订期限为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征收期间,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四、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靖安镇和荒佃庄镇污水处理站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该工程土地征收工作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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