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戒严区戒严期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戒严区戒严期禁止野外用火作出如下决定:
一、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戒严区范围。
三、在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区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禁止野外违法用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
五、乡镇政府、单位、协会、团体在戒严区戒严期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各乡镇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县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区内督导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县公安、森林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和瞭望哨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属地乡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2023320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