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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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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南区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昌黎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昌黎县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冀自然资发〔2021〕14号)和《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秦资规字〔2021〕45号)要求,为强化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自然资源日常执法监管,规范2021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现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及时制止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非法用地采矿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按照 "月清、季核、年度评估" 的工作要求,检验和评估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秩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受领任务。省自然资源厅每月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将监测图斑下发我县,卫星遥感影像和图斑矢量数据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提供。县资源规划局及时区分本辖区的监测图斑数量,受领工作任务。

(二)核查判定。县资源规划局组织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依据卫片执法政策(见附件1),按照 "一图两用" 、 "地矿同核" 的原则,共同完成图斑核查与判定工作。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对下发图斑用地、用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进行数据填报。县资源规划局每月完成上个月下发监测图斑用地、用矿情况的核实及系统上报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进行报告,并做好市资源规划局对我县上报卫片执法图斑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和外业抽查的对接工作。

(三)查处整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对核查发现和上级核实下发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权限下放清单对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并将查处整改进展和移交情况信息实时录入监管平台;县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政府办督查室督促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违法问题整改,县资源规划局对查处整改进展和移交信息进行核实,并做好市资源规划局对我县上报整改成果进行抽查的对接工作。

(四)约谈问责。县资源规划局结合全县卫片执法数据,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问题严重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开展警示约谈,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问责标准的(见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纪委监委提出问责建议。各乡镇(区)参照上述做法,对村"两委" 班子进行约谈问责。

(五)集中攻坚。对侵占自然保护地、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要矿种的卫片执法图斑作为重点问题,重点进行核查;对违法用地面积大,特别是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以及非法采矿图斑多、非法采矿破坏农用地面积大及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区)作为重点区域,重点关注、盯住不放,驻点督促整改;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关注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重大典型案件,集中攻坚,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三、时间安排

(一)"月清" 。2021年3月开始,监测图斑随时监测、随时下发、随时核查。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监测图斑核查、填报、审核等工作;每月完成上个月违法用地整改任务,并在监管平台更新查处整改情况。

(二)"季核" 。以季度为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完成当季度以前所有监测图斑的核查判定和填报审核。采取"内业核实+外业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上报数据成果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全县通报,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整改。县资源规划局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市资源规划局。

(三)"年度评估" 。2021年7月15日前,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对管辖区上半年卫片执法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并报县资源规划局,县资源规划局汇总后并于2021年7月20日前以县政府名义报市资源规划局。2022年2月15日前,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对管辖区全年卫片执法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并报县资源规划局,县资源规划局汇总并于2022年2月20日前以县政府名义报市资源规划局。同时,做好市资源规划局对全县卫片执法工作结果开展评估的对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卫片执法工作总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县资源规划局及相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履职尽责,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及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圆满完成卫片执法工作任务。

(二)坚决遏制新增。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要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作为衡量管辖区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以"零容忍" 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行为。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巡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消除在萌芽,对新增乱占耕地的坚持以"拆除" 为主的原则,发现一起拆除一起,禁止形成违法事实;对已形成的违法用地用矿事实,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三)严肃查处整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严起来" 的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对违法用地用矿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分类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特别要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涉及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对重大型典型案件直接立案或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公开通报。

(四)严格责任落实。县资源规划局对全县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适时开展约谈调度、定期通报等工作,推进卫片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作为填报责任单位,要严守工作底线,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对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县资源规划局对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填报的结果要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区)的规定,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县资源规划局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工作脱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的卫片执法图斑,要在核实后及时移交,做好记录,并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中填报移交情况及反馈结果。

(五)坚持从严问责。要全面严格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问责有关规定,坚决摈弃"唯15%比例论" ,既要运用第三条第一款15%的比例规定,也要运用第三条其他三款问责情形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图斑判定真实性低于90%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新增违法乱占耕地行为的,要既查违法当事人,又查监管责任人。

(六)健全长效机制。要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实际耕地保有量的考核,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县资源规划局将等量扣除该乡镇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对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限期拆除复耕到位,确实不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限期补划。

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在卫片执法工作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县资源规划局(土地卫片执法联系人:唐斌电话:18230300008,苏汇翔电话:13463382288;矿产卫片执法联系人:冯双勇电话:15603375777)。

附件:1.图斑判定政策

2.问责政策及计算方法

附件1

图斑判定政策

一、存量建设用地判定

卫片图斑(或分割后的地块,下同)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同时不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前,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情况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不再纳入问题台账;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判定为 "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设占用的,如果一直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建设用地批复或完成确权登记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

二、临时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临时用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实际为临时用地且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图斑,判定为临时用地。如:建设项目临时指挥部及工棚、工程临时露天及封闭式搅拌站、工程临时钢筋或预制板加工、建设施工的临时碎石场或取土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采矿用地。

已经取得临时用地批复,但实际用地不是作为临时用地使用的,应倒查批后监管责任。

三、设施农业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实际用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但图斑核查时发现没有履行备案程序的,应判定为 "设施农业用地" 同时标注 "未备案" ,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判定为 "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 ;对农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判定为 "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 。

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

四、实地伪变化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对如道路边坡治理、河道治理、水库水面的泡沫码头、水池沟渠、管道铺设、高压铁塔、风电塔座、围填海图斑、水面高架路桥、挑空水面的水工建筑及景观平台等图斑,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途管制机构出具认定意见。经认定无需办理用地审批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不再纳入问题台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用地批复的,判定为 "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堆放物资、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应当判定为 "实地伪变化" ,不再纳入问题台账。

五、农村宅基地判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判定为"农村宅基地" 违法。

六、国家级深度贫困地区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年底前实施的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判定为 "合法用地" 。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

七、其他情况

(一)由于勾画图斑误差等原因,导致图斑范围与审批红线范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建设占地情况,判定是否违法,并予以说明。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或假借临时用地名义而进行非农建设的图斑,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

(三)为实施非农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土地平整等,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应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不得判定为临时用地或实地伪变化。

附件2

问责政策及计算方法

一、问责评估时考虑因素的计算方法

在评估一个县(区)、乡(镇、街道)级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根据"鼓励整改、区分责任、精准问责" 的原则,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 "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 "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

2.对于 "已拆除复耕到位" 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3.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4.以往符合 "一户一宅" 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

5.对于 "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 ,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二、扣除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

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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