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教育体育局等8部门《昌黎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等8部门制定的《昌黎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昌黎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县教育体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住建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审批局 昌黎银保监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秦皇岛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本治理行动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含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学科类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非学科类包括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
二、治理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9月30日。
三、治理任务
(一)重新审核。按照《意见》要求,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53)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政法〔2018〕54号)有关规定,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界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 号)执行,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设立标准、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准予开展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停止办学。
(二)办学资质。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综合治理,对符合办学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引导其申请办学资质;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三)安全隐患。对校舍存在安全、消防、疫情防控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办整改,整改到位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复查核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四)教学场所。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以居民住宅、车库及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五)备案审查。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开设培训课程;开展秋季学科类培训的机构要在9月15日前完成课程备案审核、公示。
(六)违规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退费办法;严格执行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最长跨度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跨度超过3个月收费的应依规退费;不得存在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等违规行为。
(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执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在培训范围内开展业务;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校外培训机构要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贯彻执行;不得留作业;不得出现 "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 "强化应试" 等不良行为;不得联合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校外培训辅导;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八)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内容的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行为。
(九)师资队伍。校外培训机构要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所聘用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相关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公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不得联合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校外培训辅导,或诱导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及自行组织有偿补课等行为;聘用外籍教师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虚构教师资质或执教履历等。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排查。坚持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乡镇参与,按照《意见》和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迅速部署、上下联动,统筹安排校外培训机构摸排工作,为治理行动做好准备。
(二)集中整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无证培训机构开展治理、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重新审核,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收费退费、办学行为、广告宣传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梳理总结。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总结梳理专项治理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查处机制,按照治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形成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合力,并于9月30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报县教育体育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形成合力。成立由县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银保监组等部门及各乡镇组成的治理工作专班,统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工作,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全面摸底,建立台账。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提供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名单;县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负责提供经营范围带有 "培训" "教育" 字样市场主体名单;各乡镇负责排查登记辖区内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全面建立证照齐全、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分类治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联合执法,分类整治。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开展联合执法,对证照齐全、无证有照、无证无照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分类予以整治。对证照齐全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教育体育局牵头进行综合治理;对无证有照具备办证条件的实施非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者,由行业部门引导其办证;对无证有照不具备办证条件而实施非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者,由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的经营者,由工作专班报县政府,依法组织关停。
(四)落实责任,专项治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无证办学、安全隐患、收费退费、办学行为、广告宣传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县教育体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建立和完善 "黑白名单" 长效管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建立信用名单;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治理,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负责指导、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餐饮服务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抄送县教育体育局,共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县公安局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查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依法查处侵吞、骗取钱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民政局依职责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县审批局依职责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县银保监组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和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五)建立周报,强化督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并实行周报制度,由县教育体育局每周负责汇总、分析、上报最新治理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黑白名单" ,相关治理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营造浓厚治理工作氛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成效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电话:0335-2980559
邮箱:clchengjiao@126.com
附件:1.昌黎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周报表
2.昌黎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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