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秦政字〔2016〕1号),深入实施 "四区五园驱动、三城六业崛起" 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面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境内、境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主板和创业板上市,重点筛选组织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到 "新三板" 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每年推动3家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到2020年末,全县企业挂牌上市总数力争达到15家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按照 "上市一批、申报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 的工作思路,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各行业遴选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示范带动性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重点后备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并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本行业上市后备企业情况报县金融办汇总备案,确保储备数量动态保持在10家左右。
(二)认真规范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对有上市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要求,指导其规范改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帮助企业解决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确认和权证过户及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精心组织上市后备企业辅导。县金融办要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加大上市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企业参加不同形式的上市培训,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本运作意识和上市操作能力;每年优选一批基本达到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推荐,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四)强化上市公司壳资源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帮助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方案,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吸收战略投资者盘活上市公司资产,增强再融资能力,化解退市风险。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企业上市资金扶持。2016年至2020年,对我县企业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在境外上市、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县、通过异地借壳上市并迁至我县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在新三板或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股权交易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我县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及其他经县政府认定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经县金融办审核出具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二)落实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照企业更名手续办理,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从快办理。
(三)优化企业上市市场环境。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 "绿色通道" ,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服务。县发改、环保、商务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环评给与重点支持,时间上予以优先保障;县国土、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县发改局要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县工信局要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县市场监管局在企业股份制改制登记时,要帮助企业做好企业股份制改制与上市政策衔接工作。全县上下要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建立由县政府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召集人,金融、发改、科技、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信、商务、国资、国税、地税、建设、人社、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级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督促落实议定事项。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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