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昌黎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昌黎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民爆物品、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旅游、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 "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 "谁受理、谁奖励" 的原则。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举报范围的判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规定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举报办理程序
第九条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附件1)、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采取其他方式举报的,参照以上规定。
第十条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举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举报登记。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填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附件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负责举报调查的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日内告知举报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四章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三条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查办部门应及时按审批流程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查办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奖励的审批,由查办举报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附件3),报部门主要领导和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备案,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兑现到举报人。举报奖励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五章举报人办理人义务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舆论宣传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举报查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电话
发改局 0335-2022836 教育体育局 0335-2022693
公安局 0335-2609615 民政局 0335-2868291
司法局 0335-2022971 财政局 0335-2022242
人社局0335-2022522资源规划局 0335-2022626
住建局 0335-2022526 交通局 0335-2022928
水务局 0335-2022757 农业农村局 0335-2022410
旅游文广局 0335-2882507 卫健局 0335-5860508
退役军人事务局 0335-2029199 城管执法局 0335-2551068
应急管理局 0335-2039936 市场监管局 0335-2024042
审批局 0335-2883766 民宗局 0335-2984871
林业发展中心 0335-2023940 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0335-7800369
附件2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电话 | ||
举报时间 | 举报类型(事故/非法违法行为) | ||
举报方式 | 来人()电话()信函()其他() | ||
主题 | |||
报案内容 | 接报人(签字): | ||
领导意见 | |||
处理结果 |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
举报人 姓 名 | 举报时间 | 举报人 电 话 | ||||||
举报方式 | 来人()电话()信函()其他() | |||||||
举报事项 | ||||||||
案件处理结果 | 查办部门 | 结案时间 | ||||||
处罚对象及行政处罚情况 | ||||||||
奖励意见 |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大写) | |||||||
奖金领取方式 | ||||||||
查办部门意 见 | 日期: | |||||||
应急部门意 见 | 日期: | |||||||
县政府意见 (奖励金5万元及以上需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 日期: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一式两份,举报查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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