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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0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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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因孔明灯等升空物体扰乱机场净空对航班飞行产生干扰的事件,造成多架航班返航、延误,甚至一度关闭机场。为保护机场正常运转,避免孔明灯等升空物体与航空器撞击或吸入发动机的危险发生,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6号》《秦皇岛市 "孔明灯" 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 "孔明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现有的 "孔明灯" ,由所有者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燃放 "孔明灯" 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对生产、销售 "孔明灯" 的,由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其中,占路销售 "孔明灯" 的,有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各镇乡(区)在加大督导检查的同时,要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孔明灯" 。

3.因燃放 "孔明灯" 造成火灾及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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