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建筑物移交处置相关问题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解决地上建筑物没收难问题及违法占地补办用地手续相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对违法占地补办用地手续需提供没收建筑物和退还土地接收证明的要求,借鉴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推广的《衡水市解决没收难问题主要做法》,经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查处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没收地上建筑物所在乡镇(区)政府对没收的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代管。
二、明确处置方式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召集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环保、规划、法院等部门和建筑物所在乡镇(区)政府,共同研究制定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保留使用、临时使用、拆除和其他处置。
三、明确工作程序
违法占地补办用地手续时,对违法占用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做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后,由乡镇(区)政府负责协调被占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接收退还的土地,并出具退还土地的接收证明材料。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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