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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沿海公路昌黄路至团林段改建工程土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9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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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通道建设,构建完善的城乡路网体系,实现昌黄公路与沿海公路全面互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和《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沿海公路昌黄路至团林段改建工程土地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沿海公路昌黄路至团林段改建工程途径葛条港乡草场庄村,团林乡牛官营一村、牛官营二村和泥井镇前北庄村,县内里程约1.2公里,征收土地面积约74亩(以实际勘测放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葛条港乡、团林乡、泥井镇负责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沿海公路昌黄路至团林段改建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签订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征收期间,在项目控制红线内不得抢栽、抢种任何经济作物;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县建设、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房产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征收补偿

按照《昌黎县沿海公路昌黄路至团林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项目所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继续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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