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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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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切实改善城区南部交通环境,推动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

金海大街以南、东沙河以东、110kv变电站以西,涉及征收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35.38(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昌黎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2025530日至2025613日,征收期限为15天。征收期间,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五、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昌黎县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继续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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