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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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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封山防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期,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森林封山防火期内,各有林乡镇、单位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五、在森林封山防火期内,确需进入封山防火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需经县林业发展中心批准,并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六、在森林封山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智障人员,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七、在森林封山防火期内,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和检查站、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依规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九、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及禁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2023320 12119)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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