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 | 企业、民办医疗机构 | 每年1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否 |
2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供水企业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否 |
3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否 |
4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民办幼儿园 | 每年2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是 |
5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并实施)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个体工商户、企业 | 每年1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是 |
6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 | 每年1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否 |
7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起施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 | 每年1次(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 现场检查 | 是 |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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