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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荒佃庄镇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8日  来源:荒佃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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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1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辖区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的企业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事项单位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现场检查
2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农业经营主体是否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辖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事项单位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现场检查
3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是否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事项单位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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