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政罚决〔2025〕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裴xx
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3428
住址:新集镇东沙子村
联系电话:1873342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2日对你本人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东沙子村内点燃荒草,属于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现已将东沙子村南内柴草以及焚烧痕迹清理干净。
本机关认为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23日向你本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政罚告〔2025〕7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本人主动承认错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本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完毕。缴纳方式:前往新集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进行电子缴款(扫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40号
昌黎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