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庞秀静(昌黎县靖安镇达康堂肩颈腰腿康复理疗推拿店)(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241)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闫庄村
经调查,庞秀静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提取单、《会员登记本》登记信息复印件、庞秀静《查询证明》等。
本局认为,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卫医罚先告[2025]YL1-1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和药品、医疗器械。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昌黎县五里营村东205国道北)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