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董娜(昌黎县昌黎镇四街董娜卫生室)(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065)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海滴韵小区
经调查,董娜未按规定书写陆语等五人病例;桂河牌75%酒精消毒液喷剂100ml未查到消毒产品进货检查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据(照片)等。
本局认为,你卫生室按规定书写陆语等五人病例;桂河牌75%酒精消毒液喷剂100ml未查到消毒产品进货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卫医罚先告[2024]NW-04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目;第二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昌黎县五里营村东205国道北)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