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海燕(昌黎县荒佃庄南小营村)(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426)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荒佃庄南小营村
经调查,你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处方笺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本局认为,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卫医罚先告[2025]YL2-3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佰玖拾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昌黎县五里营村东205国道北)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