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昌黎文汇学校(法人证书:52130322xxxxxxxx61)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五街南新里
经调查,昌黎文汇学校高三(二)班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证据(照片)提取单。
本局认为,你校教室黑板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予以你单位当场行政处罚时,已向你单位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