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陆文龙(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211)
住 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总屯一村
经调查,你于2020年12月在安山镇总屯一村村南堆放碎石。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压占土地面积1.92亩,已造成1281.97平方米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经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你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水浇地、旱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安山镇总屯一村村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堆放碎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告字〔2025〕13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十五日内对压占土地所破坏的1.92亩耕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叁拾玖元肆角(¥ 25639.4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对压占土地所破坏的1.92亩耕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