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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资规罚字〔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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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建立(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210)

住  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

经查,你于2023年9月在安山镇西牛栏村建粉丝烘干棚。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粉丝烘干棚建成,占用土地面积5.32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545.92平方,经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你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村庄、沟渠,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其中2723.27平方米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822.65平方米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及违法用地规划认定意见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安山镇西牛栏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粉丝烘干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告字〔2025〕14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

行)》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2亩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23.2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2.65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伍佰玖拾贰元整(¥422592.0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5.32亩土地;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移交被没收的2723.2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2.65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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