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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资规罚字〔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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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广江(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253)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曾各庄村

经调查,你于2009年10月占用靖安镇曾各庄村、张各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饲料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办公室、厂房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7.24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3283.95平方米。该宗地土地类别为村庄、旱地,该违法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基本农田成果及规划意见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靖安镇曾各庄村、张各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饲料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证告字〔2025〕8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24亩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捌拾叁元陆角。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7.24亩土地;交出被没收的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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