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金华粉丝厂
地址: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莹 职务:厂长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8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昌黎县金华粉丝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上料间振动筛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且电气线路安装未采取防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3.3条的规定。该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三(1)016号)1份、现场照片2张,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上料间振动筛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且电气线路安装未采取防爆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条裁量阶次A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