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昌黎县中锦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段家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9335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昌黎县中锦加油站核查举报信息,经核查该加油站未为加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工作鞋。《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26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昌黎县中锦加油站未为加油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加油员当日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5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