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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昌)应急罚〔2025〕执二008-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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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苏XX  性别:男  年龄:57 

身份证号:130322196xxxx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昌黎镇五街白衣庵5组XXX号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08188XXX

所在单位:昌黎县朋坤加油点 职务:加油员 单位地址:昌黎县泥井镇泥井三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加油员在2025年6月21日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24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加油员在2025年6月21日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国家应急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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