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宏兴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城郊区南昌虹公路旁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1719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昌黎县宏兴加油站违反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油员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鞋)。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23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昌黎县宏兴加油站违反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油员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国家应急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