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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昌)应急罚〔2025〕执二006 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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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杨X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130322198xxxx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昌黎镇东岗子村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31536XXXX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杨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02号)1份;证明杨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杨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02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并处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95元(叁仟贰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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