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X 性别:男 年龄:38
身份证号:130322198xxxxxxxxx
家庭住址:昌黎县昌黎镇东岗子村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31536XXXX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杨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02号)1份;证明杨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杨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02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并处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95元(叁仟贰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