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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昌)应急罚〔2025〕执二0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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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昌黎光明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东蔡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93362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昌黎光明加油站涉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往塑料桶内加油)。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31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昌黎光明加油站涉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往塑料桶内加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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