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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昌)应急罚〔2025〕执二01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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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张XX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荒佃庄乡张青坨村XXX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昌黎县荒佃庄乡张青坨村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昌黎县公安局荒佃庄派出所移交我局问题线索张X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27号)、张XX《调查询问笔录》2份;于岐《调查询问笔录》1份,昌黎县公安局荒佃庄派出所移交《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XX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102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5元(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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