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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资规罚字〔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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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会刚(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xxx6)

住 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杏树园村

经查,你于2021年6月占用龙家店镇苏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汽车维修服务站。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汽车维修服务站建成,占用土地面积7.44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957.14平方,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786.92平方米。经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你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村庄,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该违法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及违法用地规划认定意见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家店镇苏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汽车维修服务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告字〔2025〕2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44亩土地;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柒拾壹元肆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7.44亩土地;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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