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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建(城)罚决字〔2025〕第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3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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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皇岛中燃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  职务:法人

公司住址:昌黎县龙家店镇后土桥村村南(205过道南)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天然气供应;机动车燃气零售;计量器具检测;厨具、锅炉、日用家电销售、安装、维修:汽车租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广告代理;燃气保险咨询服务;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通讯终端设备、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零售;代办移动授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DLAE69B

联系电话:1863253xxxx

经查明,2025年8月8日,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李向涛、李丹对秦皇岛中燃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入企日常检查时,发现次高压燃气管线经原段家店小学管段(入土点坐标X=4401960.169 Y=520439.9140至出土点坐标X=4401660.928 Y=520461.245),管线上建有占压管线的构筑物且未及时整改。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陕西新天地测绘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

2025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建( 城 )罚听告字〔2025〕第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79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属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秦皇岛中燃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汇款至工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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