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代平(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xx19)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陈各庄三村
经调查,你于2018年8月占用靖安镇陈各庄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库房,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4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库房、看护房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9.64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2726.01平方米。该宗地土地类别为坑塘水面、沟渠、水浇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基本农田成果及规划意见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靖安镇陈各庄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证告字〔2025〕20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4亩土地;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柒佰柒拾柒元柒角伍分。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9.64亩土地;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