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昌黎县旭驰加油站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前土桥村、20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7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昌黎县旭驰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消除事故隐患(加油区存放可燃物品)。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5〕执二032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昌黎县旭驰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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