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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资规罚字〔2025〕1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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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成英(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812)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葛条港乡西沙河村

经调查,你于2020年6月占用葛条港乡西沙河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搞建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库房、部分水泥地面、饲料生产设备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8.27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568.02平方米。该宗地土地类别为水浇地,按照《昌黎县葛条港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葛条港乡西沙河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搞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证告字〔2025〕21号)后,2025年9月25日你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你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你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7亩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陆佰叁拾壹元肆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8.27亩土地;交出被没收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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