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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建(城)罚决字〔2025〕第7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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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昌黎县泰能加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

职务:总经理

公司住所:昌黎县龙家店镇苏庄、205国道北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燃气汽车加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瓶装燃气(液化天然气)销售:新能源技术开发:燃气设备销售、安装、维修、租赁:燃气管道安装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预包装食品、日用杂货、工艺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329669199R

联系电话:0335—230****

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苏庄、205国道北

经查明,2025年7月19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北联进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昌黎县泰能加气有限公司进行燃气安全评估检查,场站内存在安全隐患,内容如下:1.充装区周围使用非防爆开关箱和开关;2.潜液泵温度远传进站口不符合防爆要求;3.卸车系统未设置拉断阀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7号、昌建(城)罚听告字〔2025〕第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从轻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昌黎县泰能加气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汇款至工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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