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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建(城)罚决字〔2025〕第8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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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志生

工作单位:昌黎县马坨店顺兴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马志生

职务:总经理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马坨店乡马坨店村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13032219**********  

联系电话:1363333****

经查明,2025年7月19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北联进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昌黎县马坨店顺兴液化气站进行燃气安全评估检查,场站内存在安全隐患,内容如下:1.灌装间防爆接线盒螺栓缺失2.充装秤内部电气开关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8号、昌建(城)罚听告字〔2025〕第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三款从轻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负责人马志生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昌黎县马坨店顺兴液化气站负责人马志生罚款贰万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汇款至工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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