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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卫医罚决[2025]YL2-5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来源: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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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X生(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裕丰花园xx号楼x单元xxxx)(身份证号:379004xxxxxxxxx618)

住 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

经调查,刘X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监督视频、询问笔录、酒店证明、协查函、证据(照片)等。

本局认为,刘X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刘X生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卫医罚先告[2025]YL2-4号)后,刘X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昌黎县五里营村东205国道北)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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