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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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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发改(商务)罚决〔2025〕002号

姓名:刘某某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004X

根据昌黎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汽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某、解某某持警官证到昌黎县昌黎镇杏树园村口秀山庄园内的家满超市内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有手提式油桶11个,其中30升一桶的9个(桶内装有95号汽油),小空桶2个,经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现场汽油进行查封扣押共计220公斤,老板刘某某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汽油等相关手续,本人对私人出售汽油一事供认不讳,行为属实。有关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及《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因你违法所得180元,并配合执法,积极纠正违规行为,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适用于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昌黎县财政局(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5号

 

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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