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丽(身份证号:13032219XXXXXXXX21)
住 址:昌黎县龙家店镇晒甲坨一村
经调查,你于2008年4月在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集体土地建污水处理设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污水处理设备建成,泵房建成,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54.13平方米。经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你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村庄、设施农用地。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该违法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及违法用地规划认定意见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集体土地上建污水处理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5〕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告字〔2025〕23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4.13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壹拾壹元玖角伍分(¥5311.95)。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54.13平方米土地;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移交被没收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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