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发改(商务)罚决〔2025〕003号
名称:昌黎县旭昶加油站
姓名:任国军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004X
根据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交办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对昌黎县旭昶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扩建汽油加油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5日已查明,2025年11月6日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群众举报称昌黎县旭昶加油站存在没有汽油资格证,暗中在加油点院内加汽油的行为,于2025年11月14日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交办函送至我局,根据所提供举报线索,进行实地核实,经查实,昌黎县旭昶加油站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建汽油加油设施,并且在没有汽油资格证的情况下暗中在加油点院内加汽油的行为,11月25日现场取证时,该加油站已经终止该违法行为,并对设备进行了处理,该加油站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建汽油加油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行为事实属实。有关事实有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交办函、昌黎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单;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依据《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因你加油站积极配合执法,并终止违法行为,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适用于一般情形,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昌黎县财政局(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5号
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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