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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秦处〔2025〕13032225000067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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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北代河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9PH278L

住所(住址):昌黎县昌黎镇五峰山南路东侧(西王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绍青

身份证件号码:130322xxxxxxxx0017

2025年7月24日,本局通过“12315”平台收到马卫红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称河北代河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有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视频材料。执法人员对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多次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人。经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视频中进行讲话的为当事人的前法定代表人李志杰(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为李绍青),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结合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代河生态平台PPT)上发布的宣传信息,当事人涉嫌进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8月7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0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李志杰在担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25年4月28日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参加山东省经销商刘洋组织的现场销售会并在会上讲话,讲话中李志杰分别对不老莓(黑果腺肋花楸)的功效和河北代河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做了现场宣传,李志杰进行现场宣传时其身后的背景板屏幕上标有“代河生态集团旗下产业”字样,在其下方有“秦皇岛西代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代河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内蒙恒大饲草业有限公司、秦皇岛花楸生产研发基地、黄金海岸度假村、豪门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等文字,以上内容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gh_xxxxxxx560fe,账号主体河北代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公示、宣传的内容一致;(已通过权利卫士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在讲话中李志杰称当事人的规模为“集团”,称豪门国际是河北省最大的商务KTV,隶属于当事人;在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中还有花楸功效、企业曾获各种荣誉、喝黑花楸干红达到了排肾结石作用的用户使用分享文章及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旗下酒厂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从属关系。

当事人经营的不老莓干红酒为普通食品。

李志杰在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外宣传称当事人的规模为“集团”;称豪门国际是河北省最大的商务KTV,隶属于当事人;并在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1_xxxxxxxx0fe,账号主体河北代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9PH278L)中发布花楸功效、企业曾获各种荣誉、采用用户使用分享的方式发布喝黑花楸干红达到了排肾结石作用的宣传及发布与其无从属关系的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旗下酒厂的宣传内容。

经查,该公众号所标注的公司为河北代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为河北代河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且该微信公众号在2025年7月28日变更完法定代表人后,在9月、10月间仍在更新河北代河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并出现了当事人股东闫丽华的宣传材料。(已使用权利卫士APP在公众号固定相关证据视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质资及其公司类型;

2.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张,证明举报人身份信息;

3.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一份(共六段)、纸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李志杰在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参加销售会的事实和销售会中夸大公司规模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李志杰在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公司规模进行夸大的事实;

5.经认定的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xxxxxxxxx0fe,账号主体河北代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9PH278L)截图八张以及权利卫士APP固定相关证据视频一份,证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现场销售会所展示的背景板内容与当事人公众号公示的内容及APP课件一致,现场背景板设计来源于当事人的公众号宣传内容,以及涉及用户使用分享(该文章中提出喝黑花楸干红达到了排肾结石作用)企业曾获各种荣誉及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旗下酒厂等未经证实的宣传信息等内容;

6.调取的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该公司与当事人无从属关系;

以上证据涉及当事人的均签字盖章(或摁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已查明事实,经核审后,2025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5〕2-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2025年11月28日在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楼会议室举行了公开听证。结合听证内容,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应予处罚。    

李志杰在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当事人名义进行的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之规定,本局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其公众号“喝黑花楸干红达到了排肾结石作用”的宣传,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不老莓干红酒的性能、功能进行了虚假宣传。

在对外的宣传中当事人称自己的规模为“集团”以及称与其没有从属关系的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旗下酒厂,对比《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事人对自己的规模进行了夸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规格、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地、加工地、专利、认证、获奖、销售服务以及其他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的规定,属于对其经营的商品性能、功能和其规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发现因使用当事人经营的产品造成的不良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案决定裁量幅度从轻。

但本案中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规则中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种类处罚一并实施。”本案建议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其他种类处罚一并实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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