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立冬
工作单位;无
住址:昌黎县新集镇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13032219**********
联系电话:1378599****
经查明,2025年11月7日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昌黎县新集镇太平庄村张立冬家对2025年11月5日燃气泄漏一事进行调查,内容如下:2025年11月5日下午5:00左右昌黎县新集镇太平庄村张立冬在太平庄村东南施工排水管道的过程中不小心用加长杆的水钻穿越混凝土路时打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规定。
2025年12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13号、昌建(城)罚听告字〔2025〕第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百九十二条裁量幅度(较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昌黎县新集镇太平庄村张立冬罚款伍仟贰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汇款至工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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