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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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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城综(规)罚决〔2026〕00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田**,地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

根据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在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村大集东侧建闫庄信用社二层营业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村大集东侧建闫庄信用社二层营业楼,建筑面积为510.3平方米,2010年开工建设,目前已投入使用,土地有不动产权证书:冀(2025)昌黎县不动产权第0014***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情况示意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现状面积图、房产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第65条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罚款贰万捌仟零肆拾壹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地址:昌黎县碣阳大街西段93号),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4号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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