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6〕3号
当事人:昌黎县家好果蔬店(赵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EC0Y9R4R
住所(住址):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与凤凰山路交叉口红绿灯西行4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2025年9月15日,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黎县家好果蔬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零售卷烟但不能提供烟草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经营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9月1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取证,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周边门店购进卷烟进行零售活动,现场检查共发现56个品种,共19.2条卷烟。经询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时长半个月。当事人未能提交烟草购进相关票据,根据其提供《进货明细》显示购进烟草数量、购进价格,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其共购进56个品种,36.7条卷烟在其超市内销售,至案发共售出17.5条。根据昌黎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零售价,确定其经营的卷烟货值金额5981元,违法经营总额2687元,违法所得332.9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依法调查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 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昌市监先登〔2025〕1-502号)一份、财物清单(昌市监先登单〔2025〕1-502号)5页,证明现场查获卷烟数量、品种及违法行为的时长。
3.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进货明细》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购进数量及销售情况。
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家好果蔬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的核价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昌黎县烟草专卖局进行烟草制品零售价格核定情况。
5.昌黎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家好果蔬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的核价委托书》复函一份,作为当事人销售烟草零售价格依据。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5〕1-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线索由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不涉及假烟销售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所得332.9元。违法所得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符合“从轻”幅度处罚的情形,建议按照“从轻”幅度给予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7.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违法所得一万以下”,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 29%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256.01元;2.没收违法所得332.9元;罚没款共计1588.9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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