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胡XX 性别: 男 联系电话: 151XXXX5548
身份证号码:130582XXXXXXXX263X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对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和设备使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将事故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以上事实有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5]57号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示》(昌应急呈)[2025]63号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 分别给予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4项A档、第89项B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205.6元,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359.8元,合并罚款44565.4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陆拾伍元肆角)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账号: 0404XXXXXXXX0125620 ) /☑通过 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