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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昌 )应急罚〔2026〕调查0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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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XX 性别:  联系电话: 183XXXX0999  身份证号码:132202XXXXXXXX2614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XXXXXXXXXX   

本机关于 2025   10  23 日对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烧结料场经营项目股东之一,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存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和设备使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行为。以上事实有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5]57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昌应急呈)[2025]63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给予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行政处罚。

于你 涉及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4项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罚款17640元(大写: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账号: 04040XXXXXXXX125620  ) /通过  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昌黎县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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