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靳XX 性别: 男 联系电话: 183XXXX0999 身份证号码:132202XXXXXXXX2614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XXXXXXXXXX
本机关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对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是烧结料场经营项目股东之一,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存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和设备使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行为。以上事实有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5]57号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昌应急呈)[2025]63号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 所涉及的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4项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罚款17640元(大写: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账号: 04040XXXXXXXX125620 ) /☑通过 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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