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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秦昌 )应急罚〔2026〕调查0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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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XX 性别:  联系电话: 152XXXX1888   

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1036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前白石院村  

本机关于 2025   10  23 日对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在场地对外出租时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事实有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5]57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昌应急呈)[2025]63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于你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C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罚款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账号: 0404XXXXXXXX0125620  ) /通过  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昌黎县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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