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李XX 性别: 男 联系电话: 152XXXX1888
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1036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前白石院村
本机关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对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在场地对外出租时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事实有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5]57号 《昌黎县前白石院村“6.6”烧结料场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昌应急呈)[2025]63号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项C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罚款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账号: 0404XXXXXXXX0125620 ) /☑通过 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