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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家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来源:龙家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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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政罚决〔2026〕001号

当事人:黄志强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61月12日对你(单位)在村西承包地里枯草露天正在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康埝坨村村西承包地里有枯草露天正在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7月31日施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222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38号

  

龙家店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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