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昌黎县久安新型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Y)
住 所: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村东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7年12月在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建页岩砖厂。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页岩砖厂建成,占用土地面积30.17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5009.20平方米。经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你单位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果园、旱地、采矿用地,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其中18214.39平方米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1900.59平方米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及违法用地规划认定意见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朱各庄镇里各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页岩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告字〔2026〕1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第四十二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0.17亩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214.3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00.5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276941.0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0.17亩土地;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移交被没收的18214.3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00.5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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